股東虛假投資被判連帶清償
案情介紹:1月24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據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條,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判令公司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杭州金都公司是一家以生產經營不銹鋼復合管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于2001年3月設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根據工商部門規定,允許分期注入,被告陳某明、徐某安系該公司股東。2001年3月、7月,經兩次驗資,金都公司注冊資本增至50萬元。在兩次驗資后,陳某明、徐某安均于短期內共同抽回出資,累計達27.2萬元,致使金都公司并未實際占有和使用該出資進行經營。在第二期驗資時,兩人還共同將金都公司資產中的17.8萬元充作應由兩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兩股東通過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支配,虛假出資45萬元,實際出資僅5萬元,金都公司實際未具備以獨立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資格,公司人格實際未獨立。
陳某明、徐某安在明知履約能力明顯不足的情況下,利用金都公司形式上獨立的人格,于2002年11月與原告杭州鐵路電機廠簽訂了承租場地、房屋及生產設備總計租金100萬元的租賃合同,致使合同中止履行后原告至今無法實現大部分合同債權,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法院審理認為,陳、徐兩股東上述行為的性質均為虛假出資,導致金都公司實際未具備以獨立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資格,依據《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判令被告金都公司支付原告欠款2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39元,被告陳某明、徐某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